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42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瑾霈
被 告 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銘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22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