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43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被      告  蔡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13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12元,餘由原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