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45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劉書瑋
蘇偉譽
被 告 黃羿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3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7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7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