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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45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劉書瑋  
            蘇偉譽  
被      告  黃羿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電話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27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4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