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5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俞佐
何正偉
被 告 盧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4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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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360×0.369=5,66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360-5,668=9,692
第2年折舊值 9,692×0.369=3,57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692-3,576=6,116
第3年折舊值 6,116×0.369=2,25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116-2,257=3,859
第4年折舊值 3,859×0.369=1,42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859-1,424=2,435
第5年折舊值 2,435×0.369=89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435-899=1,536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536-0=1,536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536-0=1,536
本件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536元+工資22,705元=24,2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