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勳
被 告 劉灃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經查: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影本等件,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被告僅以聲明異議狀泛稱本件債務內容不符,並未能明確說明本件債務內容究有何不符,復未提出上開借款債務有何不成立或消滅之事證供本院審酌,又被告除以前詞置辯外,其後即未到庭為進一步之答辯,本院自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