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8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許展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28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2,851×0.369=23,19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2,851-23,192=39,659
第2年折舊值 39,659×0.369=14,63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9,659-14,634=25,025
第3年折舊值 25,025×0.369=9,23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5,025-9,234=15,791
第4年折舊值 15,791×0.369=5,82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5,791-5,827=9,964
第5年折舊值 9,964×0.369×(3/12)=91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9,964-919=9,045
本件金額計算式
工資3,480元+塗裝12,755元+零件折舊後金額9,045元
=25,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