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78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
周仕函
被 告 黃盛輝
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
被 告 談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依原告於該日庭呈之賠償修理費用核定單所載,經扣除材料折舊費用,再加計運雜費與工資後,似不足以再扣除核定單所載之拆除費用與主動通知費用,是該兩筆款項究否係原告對於被告之「債務免除」仍有疑義,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