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15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嚴翰
被 告 福興食品原料廠
法定代理人 楊國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