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7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徐漢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113元,及其中新臺幣59,128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年息
1
59,128元
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