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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9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孫明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7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080×0.369=1,50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080-1,506=2,574
第2年折舊值    2,574×0.369=95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74-950=1,624
第3年折舊值    1,624×0.369=59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624-599=1,025
第4年折舊值    1,025×0.369=37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025-378=647
第5年折舊值    647×0.369=23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647-239=408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08-0=408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408-0=408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408-0=408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08-0=408

本件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408元+工資2,465元=2,8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