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9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