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9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李昀儒
被 告 曾仲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於該次期日係以原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99,187元作為訴之聲明,核與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7月12日民事準備書狀(一)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279,970元不符,有待釐清。為免影響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