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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98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家茹 
被      告  王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39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民國)
違約金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民國)
1
23,639 元
1.845%
自112年11月24日起  至113年2月23日止
0.1845%
自112年12月24日起  至113年2月23日止
2.595%
自113年2月24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0.2595%
自113年2月24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2.72%
1133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7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6月23日止
0.544%
113624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