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宥婷
林俊龍
被 告 洪琳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