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164號
原 告 林彥斈
被 告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李祐任
被 告 中環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娥
訴訟代理人 黃進財
被 告 何桂楨
本件因原告起訴書寫被告姓名錯誤,經本院職權查閱被告何桂楨戶籍謄本,未合法送達被告何桂楨,應再開辯論程序,茲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第0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當事人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