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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24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靜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院未及審酌原告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而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被告梁靜雯於起訴狀死亡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爰依職權廢棄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