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被 告 張言澤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言澤、陳秋如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185元,及被告張言澤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陳秋如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