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31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黃昱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穎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賴穎軒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8月28日死亡,應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提出被告賴穎軒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提出聲明承受訴訟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