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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33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劉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27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5,380×0.369=9,36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5,380-9,365=16,015
第2年折舊值    16,015×0.369=5,91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6,015-5,910=10,105
第3年折舊值    10,105×0.369=3,72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105-3,729=6,376
第4年折舊值    6,376×0.369=2,35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376-2,353=4,023
第5年折舊值    4,023×0.369=1,48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023-1,484=2,539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539-0=2,539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2,539-0=2,539

本件金額計算式
烤漆6,398元+鈑金5,340元+零件折舊後2,539元=14,2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