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36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林石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508×0.369=3,13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508-3,139=5,369
第2年折舊值 5,369×0.369=1,98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369-1,981=3,388
第3年折舊值 3,388×0.369=1,25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388-1,250=2,138
第4年折舊值 2,138×0.369=78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138-789=1,349
第5年折舊值 1,349×0.369=498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349-498=851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851-0=851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851-0=851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851-0=851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851-0=851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851-0=851
本件金額計算式
工資1,350元+烤漆6,300元+零件折舊後851元=8,5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