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38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陳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21,403元,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惟本院誤分為小額事件,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再開辯論予以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