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4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陳葳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4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7,550×0.369×(9/12)=4,85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550-4,857=12,693
本件金額計算式
工資11,422元+烤漆10,525元+零件折舊後12,693元=34,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