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4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張盈晴  
被      告  塗睿苼即塗家慶



追加被告    楊雅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338元,及被告塗睿苼即塗家慶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楊雅華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