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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52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      告  楊玉堂即林英鳳之繼承人

            楊玉婷即林英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英鳳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939元,及自民國108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林英鳳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9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請求: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英鳳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763元,及其中本金27,939元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支付命令卷第1、3頁);嗣於本院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院卷第122頁背面),核屬聲明之減縮,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英鳳前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依約林英鳳得持卡在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詎林英鳳於102年2月24日死亡,尚欠本金27,939元及其遲延利息,被告為林英鳳之子女,並未於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依法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英鳳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信用卡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二人於林英鳳死亡時均為未成年人,不知其母親有積欠此筆債務,且原告在113年前並未向被告催討此欠款,且利息的部份已罹於時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宣告免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林英鳳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表、本院家事庭中院東家家102司繼1099字第69946號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限定繼承陳報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個人戶籍資料等件為證,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6條、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被告等辯稱就利息部分已罹於時效,而本件債權自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往前回溯5年前即108年7月16日前所生利息請求,業已罹於上揭規定之5年短期時效,被告自得拒絕給付。是原告減縮請求自108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在繼承被繼承人林英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27,939元,及自108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