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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56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姜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