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龍顯珍
被 上 訴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66號判決,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6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66號民事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20日24時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上訴人於113年10月11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發室收件之章附卷可稽,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