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68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張瑋澄  
被      告  廖怜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41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