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7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林郁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應以被告另對第三人姜博恩(即原告所承保BEU-3675號自小客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駕駛人)就系爭車禍事故,另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此裁定於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