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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羅淑美  
被      告  呂蜜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14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18,315元 
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5,833元 
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