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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2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姿穎  
被      告  劉守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921元,及其中新臺幣2,641元自民國109年9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