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黃琪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629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年息 │
│(新臺幣)│ (民國) │ │
├────┼────────────┼───┤
│ 19464元│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63%│
│ 48165元│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6.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