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林俞佐
被 告 廖坤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7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6,655×0.369=9,83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655-9,836=16,819
第2年折舊值 16,819×0.369=6,20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6,819-6,206=10,613
第3年折舊值 10,613×0.369=3,91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613-3,916=6,697
第4年折舊值 6,697×0.369=2,47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697-2,471=4,226
第5年折舊值 4,226×0.369×(7/12)=91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226-910=3,316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3,316元+工資28,954=32,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