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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0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林俞佐  
被      告  廖坤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7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6,655×0.369=9,83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655-9,836=16,819
第2年折舊值    16,819×0.369=6,20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6,819-6,206=10,613
第3年折舊值    10,613×0.369=3,91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613-3,916=6,697
第4年折舊值    6,697×0.369=2,47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697-2,471=4,226
第5年折舊值    4,226×0.369×(7/12)=91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226-910=3,316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3,316元+工資28,954=32,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