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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麗紅  
被      告  賴育晟  
            賴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8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84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24,849元

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113年3月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165%計算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1日止
1.775%
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
113年9月2日起至113年10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355%計算
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