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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許晏綾  

            吳惠梅  
            許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13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含)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