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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18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      告  詹秉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