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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9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      告  王朝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年息
1
2,781元
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7.5%
 2
 16,209元
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9%
 3
 40,636元
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