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2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鄭崇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005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同年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計算;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113年10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5計算;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