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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3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  律師
被      告  洪秋香即賴政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繼承人賴政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72298元,及其中新臺幣67789元自民國10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繼承繼承人賴政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