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350號
原      告  楊晨聆  
被      告  范特喜微創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仲軒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代理人    余翊榛  



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15行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元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