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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39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余志宣  
複代理人    林思吟  
被      告  傅  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5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4,019×0.369=8,86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019-8,863=15,156
第2年折舊值    15,156×0.369=5,59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5,156-5,593=9,563
第3年折舊值    9,563×0.369=3,52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9,563-3,529=6,034
第4年折舊值    6,034×0.369=2,22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034-2,227=3,807
第5年折舊值    3,807×0.369=1,40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807-1,405=2,40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402-0=2,402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2,402元+工資30,050元=32,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