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俞佐
被 告 上藤國際錦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人
被 告 葉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關於「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