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7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王一如
被 告 鄭清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5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6×0.369=3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6-35=61
第2年折舊值 61×0.369=2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1-23=38
第3年折舊值 38×0.369=1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8-14=24
第4年折舊值 24×0.369=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4-9=15
第5年折舊值 15×0.369=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5-6=9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9-0=9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9-0=9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9元+工資7,560元+烤漆16,989元=24,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