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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吳明昌  



            吳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28,046元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14日止
1.775%
自113年5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14日止
0.1775%
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1月15日起至113年11月16日止
0.2775%


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