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2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葉倍綺
林奕勝
被 告 吳俊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3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700×0.536=8,41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700-8,415=7,285
第2年折舊值 7,285×0.536×(1/12)=32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285-325=6,960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6,960元+工資800元)×被告過失責任比例70%=5,4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