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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66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被      告  范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0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