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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3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蔡昌佑  
被      告  何沅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28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