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4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吳念芷
被 告 許寧俙即許嘉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3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8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