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850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蔡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2月15日下午5時宣判,惟該日適逢休息日,故而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2月1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