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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林和瑞  


            林立昇  


            林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2,9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年利率



1



37,776元
自113年4月1日起
至113年9月23日止
1.775%
自113年5月1日起
至113年9月23日止
0.1775%


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9月24日起
至113年10月31日止
0.2775%


自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55%


2


45,151元
自113年3月1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
自113年4月1日起
至113年9月23日止
0.177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
1.775%
自113年9月24日起
至113年9月30日止
0.2775%
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0.55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